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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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疑義

  • 點閱次數 : 72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421790)號
  • 解釋日期
    2002-11-28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奉交下貴局91年11月14日環三字第0910011975號函。

    二、煤灰再利用作為水泥原料、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料、製磚材料、人工骨材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其主要產品需為水泥、預拌混凝土、磚、人工骨材、建材,始得逕行再利用。

    三、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之文件後,向該事業廢棄物之產生者取用。上述工程如屬私人工程應於向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用法與數量等,並經設計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章,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即可進行上開再利用行為;另如屬公共工程,則應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煤灰文件。至於,有關公共工程界定,宜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

    正本: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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