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社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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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320520)號
- 解釋日期2007-04-2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社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社96年4月16日○字第960416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另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或)底灰;飛灰再利用用途為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攙和物、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底灰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工程填地材料、級配配料,合先敘明。
三.查「骨材」其英文為aggregates,我國CNS標準用語為「粒料」,係指製造水泥砂漿或混凝土時,與水泥及水混合之天然沙、人造砂、卵石、碎石及其它相似材料。另依據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之定義,人工粒料主要為溶碴(slag)而非金屬產品,其主要成分為石灰質之矽酸類(Aluminousilicates)、矽酸鹽類(Silicates)或其它鹽類,產自煉鋼過程中,鼓風爐(Blast Furnace)內和熔鐵同時產生之物。目前我國已制定之粒料國家標準包括:混凝土粒料(CNS1240)、圬工灌漿用粒料(CNS2466)、圬工砂漿土粒料(CNS300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CNS3691)、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CNS11890)、瀝青粒料(CNS12389)等。貴社原製程產出之碎石,倘符合上述粒料之規定者,則屬粒料之一;另 貴社倘擬收受飛灰、底灰經加工處理後產製人工粒料,得逕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相關規定辦理,且該人工粒料應檢視其用途,並符合上述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四.另查道路用碎石之國家標準(CNS6298)規定,碎石可分為單粒徑碎石、碎屑、篩屑及級配調整碎石,碎石之原石須為玄武岩、安山岩、石英粗面岩、砂岩、石灰岩或與其石質相近之岩石,或粒徑為碎石最大粒徑3倍以上之卵石,且級配調整碎石指以使用級配調整法調整至所需級配及含水量之碎石;複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說明略以,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綜上所述,碎石屬級配料,貴公司倘擬收受底灰再利用作為級配配料,得逕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中,有關「底灰」之相關規定辦理,惟再利用於級配配料用途者,應依道路工程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且再利用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五.貴社應將人工粒料、級配料或其他相關產品,登記為工廠產品,經核准後始得進行銷售。 - 正本○○企業社
- 副本○○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臺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