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廠函詢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進廠契約書處理數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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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343660)號
- 解釋日期2007-05-1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廠函詢公告再利用廢棄物進廠契約書處理數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96年5月2日(96)○○總字第020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9.「氟化鈣污泥」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光電及半導體製造業在廢水處理過程產生之氟化鈣污泥,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合先敘明。
三.貴廠收受氟化鈣污泥再利用作為水泥原料,應依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9.「氟化鈣污泥」之相關規定辦理。另氟化鈣污泥每月再利用量部份,應依環保主管機關檢核通過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及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有關氟化鈣污泥(R-0910)之最大月再利用量(公噸/月)之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
四.貴廠已與事業簽訂公告廢棄物再利用每月200噸之處理量之契約,倘氟化鈣污泥實際月再利用量超過契約量,建議重新評估事業之氟化鈣污泥產出量,並修正訂定符合實際運作之契約量後,重新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再利用者身份檢核。 - 正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廠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