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從事污泥回收之再利用機構,所產製之產品「人工粒料」是否符合標準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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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227570)號
- 解釋日期2007-05-3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從事污泥回收之再利用機構,所產製之產品「人工粒料」是否符合標準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5月21日(96)○○○字第960521001號函。
二.查「骨材」其英文為aggregates,我國CNS標準用語為「粒料」,係指製造水泥砂漿或混凝土時,與水泥及水混合之天然砂、人造砂、卵石、碎石及其它相似材料。另依據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之定義,人工粒料主要為溶碴(slag)而非金屬產品,其主要成分為石灰質之鋁矽酸類(Aluminousilicates)、矽酸鹽類(Silicates)或其它鹽類,產自煉鋼過程中,鼓風爐(Blast Furnace)內和熔鐵同時產生之物。目前我國已制定之粒料國家標準包括:混凝土粒料(CNS1240)、圬工灌漿用粒料(CNS2466)、圬工砂漿土粒料(CNS300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CNS3691)、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CNS11890)、瀝青粒料(CNS12389)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人工粒料者,應檢視其用途,並符合上述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三.貴公司倘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相關規定,收受事業廢棄物經加工處理後產製人工粒料,該人工粒料產品品質仍應符合前開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四.惟本案來函所檢附之人工粒料樣本,似屬鬆垮且非塊狀之土料(非屬經加工處理後所產製之人工粒料),請 貴公司依前開人工粒料用途,將製程產製之人工粒料委託合格檢測機構依相關粒料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並將其檢測結果另案再送本局予以協助。 - 正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