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收受廢鑄砂經破碎、分選處理後售予事業作為填地材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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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452480)號
- 解釋日期2007-06-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收受廢鑄砂經破碎、分選處理後售予事業作為填地材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5月22日未具文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鋁及三氧化二鐵;再利用用途為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機構應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製品、磚瓦、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工程填地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理。
三.前開規定所稱工程填地材料係指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者。屬公共工程者,應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之文件,屬私人工程者,該工程如取得地方建管單位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之文件,亦屬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範疇,合先敘明。
四.貴公司倘回收廢鑄砂經破碎、分選處理後售予事業作為填地材料,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之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規定。 - 正本○○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