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製程產出之鈦鐵礦氯化爐碴,是否可供一般民眾使用於整地或窪地回填之用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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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442740)號
- 解釋日期2007-06-2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製程產出之鈦鐵礦氯化爐碴,是否可供一般民眾使用於整地或窪地回填之用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5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60036585號函辦理,兼復 貴局96年5月11日環稽字第096004932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再生利用者係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另依據「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規定,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工程填地材料、無筋混凝土粒料、 CLSM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地質改良材料,再生利用者須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且其主要產品為下列產品之一:無筋水泥製品、爐碴粒料、砂石、無筋預拌混凝土、地質改良劑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或直接拌合CLSM者,不受上列之限制;另再生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文件,向鈦鐵礦氯化爐碴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三.前開工程填地材料係指再生利用者使用於各類工程之填地基礎;惟一般民眾倘再生利用鈦鐵礦氯化爐碴作為天然形成之凹地或非法盜採路上砂石致產生之窪地等回填用途,則非屬前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再生利用用途範疇。
四.再生利用用途之產品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觸,並應符合工程施工規範;再生利用者應確實依照前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相關規定進行再生利用之運作。
五.本案回填工程倘屬私人工程,應向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之用法與數量等,並經建築師或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章,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始得進行上述工程施工行為;另該工程如屬公共工程,則應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文件。 -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臺灣○○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