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二十二食品加工污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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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406230)號
- 解釋日期2002-11-25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二十二食品加工污泥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11月7日91○字第1107號函。
二、依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食品加工污泥係指食品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僅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貴公司所收受食品廠產生之馬鈴薯渣來源符合上述規定。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依來函所示,倘貴公司擬依上開管理方式將上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貴公司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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