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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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社收受食品加工污泥、漿紙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有機質肥料,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一案,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7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485400)號
  • 解釋日期
    2007-06-23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社收受食品加工污泥、漿紙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有機質肥料,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6年6月11日農糧資字第0961061087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合先敘明。

    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前開號函說明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6月1日環署督字第0960041554號函表示經派員稽查貴社收受○○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事業之漿紙污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事業之食品加工污泥及其他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經再利用後產製有機質肥料,惟 貴社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並未登載再利用前開事業製程產出之廢棄物,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

    四.請 貴社確實依照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正本
    ○○農牧企業社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縣政府、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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