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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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請本局協助認定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於 貴轄○○市○○段○○地號等12筆堆置物是否屬於觀音石(再生產品)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0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456350)號
  • 解釋日期
    2007-07-0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請本局協助認定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於 貴轄○○市○○段○○地號等12筆堆置物是否屬於觀音石(再生產品)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6年6月21日○環廢字第0961011485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規定,該再生資源來源為化學材料製造業生產二氧化鈦於鈦鐵礦氯化製程所產生之爐碴;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工程填地材料、無筋混凝土粒料、 CLSM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地質改良材料;再生利用者須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且其主要產品為下列產品之一:無筋水泥製品、爐碴粒料、砂石、無筋預拌混凝土、地質改良劑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或直接拌合CLSM者,不受上列之限制;再生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工程施工規範,合先敘明。

    三.本案來函所稱「觀音石」係為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將製程產出之鈦鐵礦氯化爐碴,經再生利用(製造加工)製程產製之人工粒料(爐碴粒料),該人工粒料後續使用應符合工程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

    四.本案來函所附「觀音石」樣本,無法以其外觀形狀、色澤等判定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應請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依「觀音石」之後續使用用途規定(工程施工規範相關規定),委託合格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將其檢測結果及相關資料(含工程施工規範資料、人工粒料外觀彩色照片)函送 貴局予以認定是否符合前開規定。
  • 正本
    ○○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廠、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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