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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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廠製程產出石油焦流體化床底(飛)灰是否屬事業廢棄物範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83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528130)號
  • 解釋日期
    2007-07-05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廠製程產出石油焦流體化床底(飛)灰是否屬事業廢棄物範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6年6月25日○環廢字第0960002927號函。

    二.經查○○縣政府業以91年11月20日91府建工字第0910068785號函核准○○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廠變更工廠登記,主要產品名稱登載:199其他石油及煤製品(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

    三.本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廠製程(石油焦流體化床)產出之底(飛)灰,經製造加工程序產製副產品(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該副產品業經○○縣政府核准變更工廠登記,登載為主要產品之一;惟該底(飛)灰是否屬事業廢棄物範疇疑義係屬環保主管機關權責,建請 貴局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並惠副知本局。
  • 正本
    ○○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政府建設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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