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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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529560)號
- 解釋日期2007-07-0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6月29日○○字第960629001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在蝕刻製程產生之含銅離子(濃度在50g/L以上)廢酸性蝕刻液;再利用用途為生產酸性蝕刻液、氯化鐵、氯化亞鐵、多元氯化鋁、銅(銅粉)、銅鹽或銅化學品(如氯化(亞)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銅、氫氧化銅或氧化(亞)銅)原料,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擬收受印刷電路板業「剝掛架硝酸浸洗」製程產出之廢液(銅含量超過50g/L以上),因該廢液來源製程非屬「蝕刻製程」,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貴公司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之規定,另案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