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自半導體及TFT-LCD製造業所運回之含氟氣體固定化反應器,經維修後所產出之氟化鈣顆粒,擬將其事業廢棄物代碼D-2303變更為R-0910(氟化鈣污泥)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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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561270)號
- 解釋日期2007-07-13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自半導體及TFT-LCD製造業所運回之含氟氣體固定化反應器,經維修後所產出之氟化鈣顆粒,擬將其事業廢棄物代碼D-2303變更為R-0910(氟化鈣污泥)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6月12日○字第960702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9.「氟化鈣污泥」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光電及半導體製造業在廢水處理過程產生之氟化鈣污泥;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合先敘明。
三.經查 貴公司係屬化學製品製造業,且旨揭氟化鈣顆粒(D-2303)主要來源為自半導體及TFT-LCD製造業所運回之含氟氣體固定化反應器,經維修後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不符合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9.「氟化鈣污泥」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
四.貴公司倘擬將製程產出之氟化鈣顆粒,委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廠進行後續再利用,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之規定,另案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