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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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420840)號
- 解釋日期2002-11-22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會91年11月14日91高縣清會字第125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可委託廢棄物清除業清運,惟清除業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其營業項目應與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相符,故清除業其營業項目與清除之廢棄物不符者,不符合上開規定。有關清除許可證無R類之清除項目一節,係涉廢棄物清除許可項目之核發,該業務係屬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權責,請逕洽該機關辦理。
正本:高雄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灣省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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