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企業社擬收受煤灰(底灰)、廢陶、瓷、磚、瓦等再利用產製級配粒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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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626870)號
- 解釋日期2007-08-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企業社擬收受煤灰(底灰)、廢陶、瓷、磚、瓦等再利用產製級配粒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7月26日環署廢字第0960053874號函辦理。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另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或)底灰;底灰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工程填地材料、級配配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但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再利用於級配配料用途者,應依道路工程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另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陶、瓷、磚、瓦(屑、塊、粉);再利用用途為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但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再利用於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及瀝青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分選或研磨等前處理,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企業社領有工廠登記證,其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登載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及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人工粒料、級配),該公司倘擬收受廢陶、瓷、磚、瓦經衝碎機破碎,再與煤灰(底灰)混合後產製道路工程級配料,得逕依旨揭編號3.「煤灰」及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