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隔熱磚、保溫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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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729560)號
- 解釋日期2007-09-03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隔熱磚、保溫磚,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8月11日○字第0811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再利用用途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其再利用機構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且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有機質肥料、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隔間用輕質粒料、人工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案 貴公司倘擬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隔熱磚、保溫磚,該等磚品與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再利用用途規定不符;貴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上開再利用運作。 - 正本○○○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