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函詢事業擬將製程產出之「廢裸銅線」及「廢電線電纜」,返送回原製程進行廠內自行再利用,是否須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247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724190)號
- 解釋日期2007-09-1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函詢事業擬將製程產出之「廢裸銅線」及「廢電線電纜」,返送回原製程進行廠內自行再利用,是否須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會96年9月6日台灣○○字第09609006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另前開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事業(金屬製造業)倘擬將製程產出之「廢裸銅線」及「廢電線電纜」,返送回原製程進行廠內自行再利用,得逕依前開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毋須申請再利用許可,惟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廢裸銅線」及「廢電線電纜」之廠內自行再利用運作,並依規定上網申報。 - 正本台灣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