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廠函詢廠外長期露天堆置之事業廢棄物,是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2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875300)號
  • 解釋日期
    2007-10-3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廠函詢廠外長期露天堆置之事業廢棄物,是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96年10月19日○○紙(○)字第0710008號函。

    二.依貴廠來函所述自74年起燃煤鍋爐開始運轉產生煤灰,因當時未有相關法令規範,爰堆置於廠區內,嗣經○○縣政府於86年規劃開發○○工業區,致該堆置場遭劃分區隔為廠外。

    三.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或)底灰;(一)飛灰再利用用途:為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攙和物、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二)底灰: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工程填地材料、級配配料,合先敘明。

    四.本案 貴廠於廠外長期露天堆置之事業廢棄物,倘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係屬「煤灰」(飛灰或底灰)者,再利用機構得逕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相關規定與 貴廠進行再利用運作,毋須申請再利用許可;另 貴廠應確實依照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妥善貯存旨揭事業廢棄物,並加速其去化作 業,以免造成環境污染。
  • 正本
    ○○○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廠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