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製程產出之廢陶瓷,是否得於自有土地回填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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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922660)號
- 解釋日期2007-11-1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製程產出之廢陶瓷,是否得於自有土地回填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11月9日(96)○○字第025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陶、瓷、磚、瓦(屑、塊、粉);其再利用用途為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但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惟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或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陶、瓷、磚、瓦文件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四.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所稱工程填地材料係指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者,惟再利用作為天然形成之凹地或非法盜採路上砂石致產生之窪地等回填用途,則非屬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再利用用途範疇。
五.本案 貴公司擬將製程產出之廢陶瓷於廠外自有土地回填係屬私人工程,應向地方建管單位提出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並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廢陶瓷之用法與數量等,經建築師或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始得進行前述工程施工行為。 - 正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縣政府建設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臺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