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產製之產品是否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07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700076060)號
- 解釋日期2018-01-2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產製之產品是否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貴公司107年1月11日O字第107011101號函。
二、 查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之清理,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無涉,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規定,由清理義務人提報「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予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核准之計畫進行清理作業,合先敘明。
三、 本案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之清理係依環保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計畫內容辦理,爰所產製產品之流向管理,無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依環保主管機關所作行政處分相關內容辦理。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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