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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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延長漿紙污泥完成再利用時間為60至90日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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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944880)號
  • 解釋日期
    2007-12-1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延長漿紙污泥完成再利用時間為60至90日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11月19日○字第961119A號函。

    二.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處理或再利用者,得由該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報經原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由該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同意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本案 貴公司倘擬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水泥製品(隔間用輕質粒料、人工粒料),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無須申請再利用許可;惟再利用機構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再利用者身分檢核等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漿紙污泥之再利用運作,並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相關申報作業。

    四.本案因前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者身分檢核之核准,係屬環保主管機關主管權責,爰 貴公司擬延長漿紙污泥完成再利用時間為60至90日,宜請 貴公司逕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五.有關 貴公司函詢購置新處理設備是否有獎勵補助辦法一節,貴公司購置新處理設備時倘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增註3、第85章增註4及第90章增註1之規定,得向本局提出「製造業申請防治污染、防制公害及環境監測、檢驗設備及其零件配件用途證明」申請,經本局證明用途屬實者,得享有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免關稅優惠;另 貴公司倘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之相關規定者,得向本局辦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投資抵減及污染防治設備加速折舊等租稅獎勵。

    六.有關 貴公司所述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用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其用地如何辦理變更一節,係屬環保主管機關主管權責,惠請 貴公司逕洽相關環保主管機關釋示。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環境保護局、○○縣政府建設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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