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石材加工衍生污泥是否可作為不透水層材料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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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1081270)號
- 解釋日期2007-12-1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石材加工衍生污泥是否可作為不透水層材料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6年12月7日○環廢字第09603013830號函。
二.本案石材製品製造業於石材切割或研磨製程產生之污泥,再利用作為不透水層材料,經核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3.「石材污泥」之再利用用途規定;惟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 -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