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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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收受鋼鐵廠加熱爐爐內拆除之廢耐火磚,再利用於磚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等用途,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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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1137260)號
  • 解釋日期
    2008-01-0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收受鋼鐵廠加熱爐爐內拆除之廢耐火磚,再利用於磚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等用途,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12月21日○○字第001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陶、瓷、磚、瓦(屑、塊、粉);其再利用用途為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另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或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陶、瓷、磚、瓦文件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 貴公司倘擬收受鋼鐵廠加熱爐爐內拆除之廢耐火磚,先經破碎、分選或研磨等前處理,再利用於耐火磚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或瀝青混凝土粒料等用途,加工製成耐火磚或其粉碎料、粒料、瀝青混凝土或相關建築材料、產品,貴公司得逕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毋須申請再利用許可;惟該廢耐火磚應經檢測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始得為之,且 貴公司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相關申報作業。

    四.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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