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渣(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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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369590)號
- 解釋日期2002-11-08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渣(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10月25日91○○字第075號函。
二、貴公司電弧爐煉鋼爐渣送往砂石場破碎、篩選後再由其以骨材或級配料出售,該砂石場應取得工廠登記證且其主要產品應為骨材或級配料。倘符合上述規定,貴公司與該砂石場得依上開管理方進行再利用,無需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文件向貴公司取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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