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收受金門縣照相業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運回台灣本島進行再利用,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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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207410)號
- 解釋日期2008-03-2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收受金門縣照相業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運回台灣本島進行再利用,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7年3月10日○○字第097031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合先敘明。
三.查本部於95年○○月○○日經授工字第○○號函核准貴公司申請相片沖洗業廢顯影液(C-0107)、廢定影液(C-0108)、廢攝影膠片(卷)(D-2201)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貴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於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相關機關;倘貴公司擬將前開事業廢棄物由○○縣運回台灣本島進行再利用,得逕依前開辦法第15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含清除機構及車輛)函送本部備查。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茲因本案有害事業廢棄物以船舶進行海運作業,事涉「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惠請 大署就本案適法之海運作業相關規定逕復該公司供參,並惠副知本局)。 - 正本○○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