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府函詢龍井鄉「○○廠」申請工廠登記,其產品生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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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364540)號
- 解釋日期2008-05-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府函詢龍井鄉「○○廠」申請工廠登記,其產品生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府97年4月21日府建工字第0970107650號函。
二.依據旨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另該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非屬本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倘擬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合先述明。
三.查本案○○廠於97年1月25日取得貴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該廠於97年3月6日向本部提出爐渣(D-1101)及集塵灰(D-1099)個案再利用作為混凝土再生磚(再利用產品),案經本局邀請學者專家於97年3月24日赴該廠審查後,該廠現正依審查意見補正資料中,目前尚未取得許可。爰該廠於未取得本部所核發前開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前,應不得收受該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運作;倘該廠於取得再利用許可前即從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者,中央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均應依法予以查處。
四.本案另查該廠向本部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所附之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檢測(TCLP)報告,其各項重金屬溶出量皆低於溶出標準,應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如附件)。倘該廠於取得本部所核發前開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後,如有收受有毒事業廢棄物或未經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且經查屬實者,除中央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應依法予以查處外,本部亦將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五.本案該廠是否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應予撤銷工廠登記證一節,係屬 貴府主管權責,宜請 卓處逕復。 - 正本臺中縣政府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中縣政府建設處、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