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公司受託辦理○○公司分廠廢棄物清理計畫,其廢水產生之污泥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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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380890)號
- 解釋日期2008-05-09
- 解釋提要有關 大署函○○公司受託辦理○○公司分廠廢棄物清理計畫,其廢水產生之污泥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大署97年5月5日環署廢字第0970032194號函。
二. 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其再利用用途為有機質肥料原料;該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製造業,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合先敘明。
三. 查本案○○公司分廠之工廠登記資料登載為藥品製造業,爰不符合旨揭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事業廢棄物來源之範疇;倘該公司廢水處理產生之污泥擬交由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