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府函請廢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53.「混合廢溶劑」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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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450360)號
- 解釋日期2008-05-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府函請廢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53.「混合廢溶劑」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奉 交下 貴府97年5月20日府環廢字第0970010193號函辦理。
二. 有關混合廢溶劑再利用作為水泥廠之水泥窯輔助燃料一事,前經本局評估水泥窯具有高溫(窯內燒成溫度高達攝氏1,450度)、氣體滯留時間長、高攪拌度、鹼性環境及窯溫度穩定等特性,可有效將混合廢溶劑中之有機物質燃燒,且相關技術亦十分成熟,爰本部於95年3月24日公告新增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53.「混合廢溶劑」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合先敘明。另本局並以95年9月13日工永字第09500761270號函復 貴府相關評估內容在案。
三.查○○廠屬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貴府環境保護局除可監測該廠廢氣排放品質並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至該廠進行抽檢,倘該廠有違反前開法令規定之情事,得由 貴府環境保護局依權責停止該廠再利用身份檢核資格。 - 正本宜蘭縣政府
- 副本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宜蘭縣蘇澳鎮公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