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作為水泥製品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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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413540)號
- 解釋日期2008-06-0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作為水泥製品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7年5月26日○○字第970526001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自來水淨水場於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其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其產品為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所收受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作為人工粒料及水泥磚類製品,不符合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之再利用用途規定,爰本局前以97年4月28日工永字第09700397210號函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收受前開事業廢棄進廠再利用在案。
四.貴公司倘擬收受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作為水泥製品原料,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公司
- 副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