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紡織業毛紡織品製程前段洗滌羊毛之殘渣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51.「廢纖維」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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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477150)號
- 解釋日期2008-06-0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紡織業毛紡織品製程前段洗滌羊毛之殘渣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51.「廢纖維」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7年5月28日○○字第97016號函。
二.查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原編號51為「紡織殘料」(貴公司誤繕為廢纖維),惟本局97年4月29日經工字第09704601860號函公告修正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後為編號50,其再利用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其再利用用途為有機質肥料原料(限定棉、毛紡紗業及棉、毛梭織布業)或紡紗原料。該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為有機質肥料、紡紗線或其他相關產品,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倘收受紡織業毛紡織品製程前段洗滌羊毛之殘渣,並符合旨揭管理方式之再利用規範,得逕依旨揭編號50.「紡織殘料」之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