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處理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54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675860)號
- 解釋日期2008-08-0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處理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7年7月29日環衛字第0970034337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略以,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或)底灰,合先敘明。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擬將製程產出之有機乾燥污泥於廠內自行再利用作為燃煤鍋爐輔助燃料,宜由 貴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之規定辦理。至於該公司於燃煤鍋爐另添加「固態衍生性燃料」混燒,其所產生之煤灰與單純燃煤鍋爐所產生煤灰之成份及性質恐有所不同;爰該公司於燃煤鍋爐添加固態衍生性燃料及有機乾燥污泥後之煤灰,不符合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 - 正本臺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