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有限公司收受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來源及作為燃料允許雜物含量百分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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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772220)號
- 解釋日期2008-09-22
- 解釋提要有關 大署函詢○○有限公司收受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來源及作為燃料允許雜物含量百分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7年9月17日環署廢字第0970071732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其再利用用途得作為燃料原料或燃料,惟並未對其允許雜物含量予以規定;至於舊裝潢拆除後之廢木板及廢棄傢俱,則非屬前開事業廢棄物來源範疇,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限公司所收受之廢木材,倘為舊裝潢拆除後之廢木板及廢棄傢俱木質桌或為營造業於營運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依據 大署91年3月12日環署廢字第0910010553號函釋,係屬營建事業廢棄物,其相關再利用規範及作為鍋爐燃料之允許雜物含量,宜由內政部釋示。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內政部、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