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有關再利用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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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847090)號
- 解釋日期2008-10-08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有關再利用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貴局97年10月1日高縣環四字第0970038960號函辦理。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略以,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其中所稱國家標準係指CNS標準規範,國際標準係指符合國外相關產品規範(如JIS、ASTM、AISI等),另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係指符合公共工程施工規範或該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符合契約書標準等規範,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倘擬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委由經國內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之檢測機構進行再生產品檢測,並於向縣(市)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機構身份檢核時出具檢測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 正本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