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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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鑄砂再利用疑義

  • 點閱次數 : 61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349900)號
  • 解釋日期
    2002-10-25
  • 解釋提要
    函詢有關鑄砂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91年10月8日苗院月刑康91訴22字第27240號函辦理。

    二、再利用機構從事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鑄砂之再利用行為,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廢鑄砂之規定辦理,其再利用必須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如再利用機構擬將廢鑄砂採露天方式貯存,則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依來函所示,倘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且未設置排水處理設施者,則不符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辦理。至於有無上開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適用,似宜另洽詢環保主管機關示釋。


    正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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