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運作管理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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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991350)號
- 解釋日期2008-12-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運作管理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7年11月21日桃環廢字第0970807696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其再利用用途為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該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其產品應為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燃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來函所述,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木材之再利用用途為木製品原料者,其經再利用製程產製其他木製品產品,係符合「廢木材」再利用運作管理之規定,惟其將產製之木製品產品售予其他事業作為燃料,則不符合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運作管理之規定;倘其再利用用途為燃料原料或燃料,並將其產品售予其他事業作為燃料,則符合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運作管理之規定。
四.有關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一節,前述所稱國家標準係指CNS標準規範,國際標準係指符合國外相關產品規範(如JIS、ASTM、AISI等),另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係指符合公共工程施工規範、肥料品目規範、相關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所訂定之契約書標準等規範;倘本案之再利用用途為燃料原料或燃料,因其並無產品之限制,且經查以廢木材作為燃料並無國家標準之限制,爰其僅需符合與事業(使用者)所訂定契約書規範之標準。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