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請認定貴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疑似非法堆置含石綿及其製品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是否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公告再利用種類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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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0997050)號
- 解釋日期2008-12-10
- 解釋提要有關函請認定貴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疑似非法堆置含石綿及其製品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是否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公告再利用種類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12月3日環署廢字第0970090314號函轉 貴局97年11月18日環廢字第0970026672號函辦理。
二.依據經濟部97年4月29日經工字第09704601860號修正公告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規定略以,其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陶、瓷、磚或瓦之屑、塊或粉,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 貴局函附資料所示,於○○鄉○○段○○小段○○地號疑似堆置含1%以上石綿之水泥塊及廢空心磚(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經查係○○公司於產製輕質中空水泥板製程所產生之邊料或下腳料,部分並予以破碎成粒料型態,俾利再利用,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倘擬收受前開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向縣(市)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再利用者身分檢核等事項,經核准後始得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運作管理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