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依法向工商單位登記為公司產品,是否可用於土地回填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69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701001170)號
  • 解釋日期
    2008-12-15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依法向工商單位登記為公司產品,是否可用於土地回填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奉 交下 貴局97年12月4日○○字第0971024373號函辦理。

    二. 案內○○股份有限公司○○廠之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經 貴府核准變更登記為該公司產品之一,因其非屬事業廢棄物,爰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得於市場自由販售,另本部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公司申請登記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為產品,係經 貴府建設局核准,爰其產品是否有限定適用範圍,請 貴局逕洽貴府建設局釋疑。

    四.該公司所生產之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雖己登記為產品,惟倘其使用於回填整地等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倘有違反前開法令規定,貴局自應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