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依法向工商單位登記為公司產品,是否可用於土地回填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695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1001170)號
- 解釋日期2008-12-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依法向工商單位登記為公司產品,是否可用於土地回填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奉 交下 貴局97年12月4日○○字第0971024373號函辦理。
二. 案內○○股份有限公司○○廠之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經 貴府核准變更登記為該公司產品之一,因其非屬事業廢棄物,爰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得於市場自由販售,另本部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公司申請登記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為產品,係經 貴府建設局核准,爰其產品是否有限定適用範圍,請 貴局逕洽貴府建設局釋疑。
四.該公司所生產之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雖己登記為產品,惟倘其使用於回填整地等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倘有違反前開法令規定,貴局自應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