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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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701003840)號
- 解釋日期2008-12-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7年12月8日○○字第971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規定略以,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其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使用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倘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新產品,其廠房或廠地面積或電力容量、熱能未達上開公告範圍者,則符合旨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規定。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