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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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3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701003840)號
  • 解釋日期
    2008-12-15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7年12月8日○○字第971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規定略以,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其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使用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倘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新產品,其廠房或廠地面積或電力容量、熱能未達上開公告範圍者,則符合旨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規定。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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