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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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再利用機構申報方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9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701138750)號
  • 解釋日期
    2008-12-30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再利用機構申報方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7年12月22日(97)○○字第122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編號10.「廢塑膠」、編號18.「蔗渣」、編號23.「漿紙污泥」、編號24.「紡織污泥」、編號28.「廢橡膠」、編號37.「燃油鍋爐集塵灰」及編號53.「混合廢溶劑」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得收受符合前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之廢棄物,再利用作為輔助燃料用途,合先敘明。

    三.再利用機構倘擬收受上開事業廢棄物進廠,經相關製造程序產製輔助燃料,則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之規定;倘擬收受非屬上開事業廢棄物種類予以再利用作為輔助燃料原料,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至於 貴公司所詢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點選完成時間一節,因再利用網路申報程序及開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一事,係屬環保主管機關主管權責,宜請 貴公司另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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