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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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有限公司以回收物料批發業申請再利用者身分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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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072120)號
  • 解釋日期
    2009-01-16
  • 解釋提要
    有關 大署函詢○○有限公司以回收物料批發業申請再利用者身分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8年1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8000052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廢鐵」及編號8.「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之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為批發零售業者,應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

    三.另本局前於96年9月20日工永字第09600771110號函說明五略以:「…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如僅限辦公室使用,則需另設置事業廢棄物貯存場所…」一節,係本局電洽○○有限公司,該公司表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僅限辦公室使用,而擬於他處設置事業廢棄物貯存場所;爰本局函釋該公司倘擬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所,應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同一地點為原則,否則該貯存場所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四.本案依 貴署上開號函附○○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已登載為「回收物料批發業」,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及編號8之相關規定,從事前開事業廢棄物之批發零售業務。本案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僅限辦公室使用,倘該公司未設置事業廢棄物貯存場所,仍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之方式,將前開廢棄物由事業端直接清運至客戶端販售;倘該公司擬設置事業廢棄物貯存場所時,則該貯存場所仍應依上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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