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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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領有本部核准之個案再利用許可資格,得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乙級處理機構身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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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104690)號
  • 解釋日期
    2009-02-19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領有本部核准之個案再利用許可資格,得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乙級處理機構身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2月16日○○字第098021602號函。

    二.查本部前以97年9月18日經授工字第09720413010號函核准貴公司廢水污泥及製程污泥(D-0902)個案再利用許可,其許可再利用數量廢水污泥每月880公噸(濕基)及製程污泥每月100公噸(濕基),許可期限自97年9月18日起至99年2月28日止;許可再利用用途為回收廢水污泥及製程污泥產製非結構性填充料之人工粒料(僅限作為管溝填充料、護坡填充料、擋土牆填充料等工程非結構性骨材或土木工程土方級配料);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應依個案再利用許可計畫書(第1次修正版)內容執行,並依本部所訂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倘擬申請公民營廢棄物乙級處理機構,得逕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廢棄物處理業務。

    四.另貴公司倘已取得公民營廢棄物乙級處理機構之身分,收受廢棄物代碼D-0902之廢棄物進行處理,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倘再利用機構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資格。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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