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蔗渣、製糖濾泥、蔗渣煙爐灰、菸屑(砂)及植物性廢渣之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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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185540)號
- 解釋日期2009-03-0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蔗渣、製糖濾泥、蔗渣煙爐灰、菸屑(砂)及植物性廢渣之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2月26日○○字第980226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7.「菸砂」、編號18.「蔗渣」、編號19.「蔗渣煙爐灰」、編號20.「製糖濾泥」及編號51「植物性廢渣」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所規定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略以,再利用機構為製造業者,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規定,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另其中編號18.「蔗渣」、編號19.「蔗渣煙爐灰」及編號20.「製糖濾泥」之再利用機構,倘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或增加土壤鉀含量用途者,以甘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非僅限於台糖公司始得適用,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倘擬再利用蔗渣、蔗渣煙爐灰及製糖濾泥等廢棄物,並直接使用於一般耕地一節,應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8.「蔗渣」、編號19.「蔗渣煙爐灰」及編號20.「製糖濾泥」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倘再利用機構不符合前開再利用機構資格之範疇,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有關再利用植物渣粕或菸屑(砂)等作為殺蟲藥、飼料或肥料一節,倘再利用機構擬收受菸屑(砂)、植物渣粕再利用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7.「菸砂」、編號51.「植物性廢渣」之規定辦理,惟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另再利用機構倘擬收受植物渣粕作為殺蟲藥或收受菸屑(砂)作為殺蟲藥及飼料,因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7.「菸砂」及編號5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用途之範疇,再利用機構得依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