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貴公司之OO廠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該廠欲申請燃煤飛灰(R-1106)為商業批發零售之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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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087874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10-23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貴公司之OO廠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該廠欲申請燃煤飛灰(R-1106)為商業批發零售之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3年9月27日O經字第1130927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機構應具備工廠或商業資格;另商業資格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應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先予敘明。
三、另再利用機構擬以「商業」再利用資格從事燃煤飛灰再利用業務者,應先檢具記載再利用檢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收受煤灰進行再利用運作,再予敘明。
四、經查商工登記資料貴公司所營事業已登記回收物料批發業,亦已登記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O廠為貴公司之分支機構,故貴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適用於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O廠進行煤灰之商業再利用行為。
五、有關貴公司以OO廠向台電公司標售煤灰進行再利用部分,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六、副本抄送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有關貴轄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O廠申請煤灰商業再利用機構一案,其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營業登記新增回收物料批發業,並亦登記其OO廠為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支機構,該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惠請依上開說明,本權責進行審查。 - 正本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