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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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點閱次數 : 61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139580)號
  • 解釋日期
    2002-06-07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5月31日○○910531002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分為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公告再利用、個案許可再利用以及通案許可再利用等四種方式,故不包括「最終處理資源回收」之方式。貴公司擬申請最終處理資源回收相關證照,應逕向環保主管機關洽詢。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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