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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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39580)號
- 解釋日期2002-06-07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5月31日○○910531002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分為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公告再利用、個案許可再利用以及通案許可再利用等四種方式,故不包括「最終處理資源回收」之方式。貴公司擬申請最終處理資源回收相關證照,應逕向環保主管機關洽詢。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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