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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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產製爐石粉及爐灰粉產品,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水泥為應稅貨物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4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315370)號
  • 解釋日期
    2009-04-30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產製爐石粉及爐灰粉產品,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水泥為應稅貨物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所98年4月21日北區國稅淡水三字第0980001257號函。

    二.依貴所來函所附資料,所謂代水泥,係指以石灰或黏土或其他石、土製造具有凝固堅強之性質,可供代替水泥用途之貨品;其以飛灰或其他石、土灰等摻合水泥製成者,亦同。

    三.依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結果,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再利用製程,係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飛灰)」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1.「水淬高爐石(碴)」之規定,收受飛灰及爐石經研磨、摻配產製爐石粉及爐灰粉,因其再利用製程中並無摻合水泥,應非屬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代水泥。
  • 正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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