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產製爐石粉及爐灰粉產品,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水泥為應稅貨物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4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315370)號
- 解釋日期2009-04-3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產製爐石粉及爐灰粉產品,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水泥為應稅貨物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所98年4月21日北區國稅淡水三字第0980001257號函。
二.依貴所來函所附資料,所謂代水泥,係指以石灰或黏土或其他石、土製造具有凝固堅強之性質,可供代替水泥用途之貨品;其以飛灰或其他石、土灰等摻合水泥製成者,亦同。
三.依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結果,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再利用製程,係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飛灰)」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1.「水淬高爐石(碴)」之規定,收受飛灰及爐石經研磨、摻配產製爐石粉及爐灰粉,因其再利用製程中並無摻合水泥,應非屬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代水泥。 - 正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