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位於窯業用地,領有紅磚製造程序工廠登記證之磚廠,擬收受污泥再利用、回收處理為原料產製紅磚,是否須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及其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48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331460)號
  • 解釋日期
    2009-05-08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位於窯業用地,領有紅磚製造程序工廠登記證之磚廠,擬收受污泥再利用、回收處理為原料產製紅磚,是否須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及其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4月30日(98)○○字第98043001號函。

    二.查本部80年9月26日經(80)工046403號函略以:「窯業係指以窯高溫燒結礦物或其塑形物的工業,其主要產品為陶瓷、玻璃及水泥等」,合先敘明。

    三.另查本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並無公告污泥可作為紅磚之再利用用途,爰倘再利用機構擬收受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審查核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四.本案再利用機構擬於窯業用地進行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是否須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一節,查倘再利用機構符合上開辦法規定,經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則無需辦理地目變更;惟有關「廢棄物處理廠(場)」之設立是否須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權責,其設廠使用地目之相關規定,宜請另洽該署釋示。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