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函詢再利用機構直接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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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332950)號
- 解釋日期2009-05-18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函詢再利用機構直接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之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會98年5月4日○○字第98050401號函。
二.依據本部96年4月26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倘擬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其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第3款之再利用計畫,包含1年以上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第5款之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及第8款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1年內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證明文件,但違反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申報規定被告發處分者,不在此限。爰再利用機構倘符合前開許可申請之規定,得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通案再利用申請,合先敘明。
三.查○○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係為國外廠商至台灣設立分廠,其外資持股大於50%以上,並提供其國外母公司相同廢棄物、相同製程、相同技術及產製相同再生產品運作1年以上之營運紀錄,經審查後符合當(94)年度之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規定。
四.另查○○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國外廠商至台灣設立分廠,該公司以國外母公司相同廢棄物再利用運作1年以上之營運紀錄,及國外母公司1年內無違反環保法令之證明文件,於96年3月提出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
五.次查○○股份有限公司○○廠係於91年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運作至今,該公司二廠以同一法人同時於不同廠址、以相同廢棄物、相同製程、相同技術及產製相同再生產品運作1年以上之營運紀錄,於97年1月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 - 正本○○協會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