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5月4日「98年中區工商團體座談會」建議「協助磚瓦產業建構成環保創新之價值鍊,達到環保與產業發展雙贏」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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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551650)號
- 解釋日期2009-07-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5月4日「98年中區工商團體座談會」建議「協助磚瓦產業建構成環保創新之價值鍊,達到環保與產業發展雙贏」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7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80061500號函辦理。
二.本部依90年10月24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前於91年1月9日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另依據前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嗣於98年4月27日經工字第09804602040號函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共57項,其中編號39為「自來水淨水污泥」,其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合先述明。
三.倘貴會之會員廠擬收受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作為磚瓦原料,因其再利用用途非屬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之公告再利用範疇,爰貴會會員廠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3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台灣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副本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台灣區○○工業同業公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