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生產之漿紙污泥(有機性污泥)擬於廠內自行摻配木屑,作成有機質肥料,是否須向本局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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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568540)號
- 解釋日期2009-08-0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生產之漿紙污泥(有機性污泥)擬於廠內自行摻配木屑,作成有機質肥料,是否須向本局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7月31日○○字第25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於二級生物處理產生之漿紙污泥(有機性污泥),擬於廠內自行處理產製有機質肥料,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2月24日公告「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敘明,並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處理,毋需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惟因 貴公司擬產製有機質肥料,仍應依「肥料管理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農委會申請取得肥料登記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