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廢乾電池處理後產製之氧化錳,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超過標準,是否仍屬產品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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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800609990)號
- 解釋日期2009-08-05
- 解釋提要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廢乾電池處理後產製之氧化錳,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超過標準,是否仍屬產品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大署98年7月31日環署基字第0980068112號函。
二.查○○股份有限公司所產製之氧化錳是否屬於產品或產業用料一案,本局前以96年3月27日工永字第09600153750號函(副本諒達)復該公司略以,大署前於88年9月27日(88)環署廢字第0064651號函釋,原屬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如經該事業依法向工商管理單位登記為公司產品者,即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之事業廢棄物。爰該公司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產品登記,並經高雄市政府96年6月15日高市府建一工字第0960133117號函核准登記為產品在案,合先敘明。
三.次查○○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向本部申請廢乾電池許可再利用,爰該公司從事應回收處理廢棄物(廢乾電池)處理後產生之氧化錳,於98年6月22日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汞溶出量超過標準,其是否仍屬產品疑義,建請 大署宜依相關法規予以認定。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