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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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申請協助染整製程排放污泥的回收與再利用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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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638800)號
  • 解釋日期
    2009-07-27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申請協助染整製程排放污泥的回收與再利用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 貴公司98年7月9日所送服務申請表辦理。

    二.本部於98年4月27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4.「紡織污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該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應為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經查 貴公司工廠登記證之產業類別為紡織業,爰 貴公司於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4.「紡織污泥」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將污泥委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得以收前開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運作。

    四.惟 貴公司倘擬將前開廢棄物交予再利用機構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與該再利用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肥料登記證明文件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知識服務組、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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